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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州暂停审批预拌混凝土专业三级资质及全面加强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监管力度的通知
2017-04-18 10:41  

各市、县、行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期,发现我州个别地区擅自审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按照州政府领导要求,明确我州预拌混凝土资质审批权限,为有效加强我州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推广工作,预防和杜绝我州预拌混凝土产能过剩,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省政府[第101令])确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三级资质许可权限要求和青海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青海省《关于加快全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的意见》(青建散[2010]32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州预拌混凝土三级资质审批及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预拌混凝土三级资质审批

(一)截至目前,我州共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9家,年总产能达850万立方米,2016年度全州共产销预拌混凝土61.9万立方米,占年总产能的7.28%,直接导致92.72%的产能过剩。根据州委、州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有关要求,暂停我州预拌混凝土三级资质的审批。

(二)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省政府[第101令])要求,我州预拌混凝土专业三级资质许可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我州各市、县、行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级审批。

(三)我州预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未经我局审核通过的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各地一律不得为项目立项。凡擅自建设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四)在工程项目中,严禁使用未取得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凡擅自使用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验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追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

二、全面加强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监管工作力度

为了切实做好我州预拌混凝土去产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好现有产能。在提高全面我州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州预拌混凝土产能利用率,现就全面加强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力度,要求如下:

(一)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和《关于加快全省预拌混泥土、预拌砂浆发展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力度。德令哈市、格尔木市、都兰县、乌兰县、天峻县、大柴旦行委和茫崖行委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工业厂房、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水利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冷湖行委要最大限度地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散装水泥。

(二)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

1、属特殊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2、因施工现场道路狭窄等原因,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且预拌混凝土泵车无法作业的;

3、列入国家“十三五”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现场搅拌的。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相关技术、环保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建立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四)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明确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并将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有关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范围。

(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招投标文件时,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六)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过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并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确保采购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七)监理单位要加强对使用预拌混凝土建设工程的监督,对必须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或者要求建设单位改正。

各市、县、行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的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设计、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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