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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5-04 15:29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我厅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并经2016年第1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1219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审查活动以及对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改建(含抗震加固及维修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风景园林、环境、照明等专项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用于工程施工的,均属施工图审查和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但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应当贯彻落实先勘察审查、后设计审查的工作准则。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设计单位以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为依据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章审查机构管理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数量、类别及承接业务范围等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总量控制和机构条件达标的双原则,结合本省前三年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审查人员数量及专业人员比例等综合确定。

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执行。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九条申请成立施工图审查机构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证明文件;

(三)审查人员聘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社保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四)审查人员履历情况(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五)审查人员近五年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和相关证明;

(六)申请单位的项目管理、技术管理及质量管理等系列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二类和专项。

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专项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定行业或专业领域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执行。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具体审查业务范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机构条件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特殊行业特殊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本省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能承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审查业务范围和经验的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服从本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第三章审查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综合考核认定全省施工图审查人员,并组建专家库。

审查人员具体认定条件及考核管理按《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人员主要包括专职和兼职审查人员,专职和兼职审查人员均应由专家库中遴选聘用。非专家库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选聘、不得组织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专职审查人员是指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要求,受聘于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兼职审查人员是指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大中专院校、工程科研院所等单位工作,熟悉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丰富,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要求,可以临时受聘于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聘用专职、兼职审查人员均应发放聘用证书,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兼职审查人员聘用时间最短六个月,最长三年。

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应当为专职审查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专职审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审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审查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审查专业应当与个人取得的执业注册资格或职称的专业相符。个别冷门紧缺专业(如园林、钢结构等)确因审查工作需要的,审查人员可在短期内(不超过三个月)兼职两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工作。

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查本人所在单位或存在利害关系单位(含在职、返聘及技术顾问等形式)编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国家、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培训和学习,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四章审查项目申报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即施工图报审、领取审查意见、报送修改答复意见、领取审查合格书、审查备案等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领取审查意见和报送修改答复意见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主要流程为:建设单位报审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含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发放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报审查备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程图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如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等);

(二)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设计图纸、设计专篇、专业计算书等);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首先应当对项目前期批准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

一般项目的政策性审查主要核查核对项目立项文件和规划许可批准文件,政府投资项目还应核查核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环境、卫生等工程项目因技术审查工作需要的,还应核查核对环评批复等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

勘察文件根据项目立项批复、规划红线图、拟建建(构)筑物平面布置图等即可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政策性审查,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及资料齐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审查业务,并组织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提供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及资料不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二十二条同一项目(或小区)不同单体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的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拆分报送不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分期建设的不同的单体工程可由不同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单体工程附建地下空间(如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的、或单体工程之间通过连廊、地下空间等连接连通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的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拆分报送不同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一般不得分专业或分阶段送审。大型项目或因环境、技术等特殊情况限制、确需分专业或分阶段送审的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分专业或分阶段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做好相关审查记录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后,应当及时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审查工作量并参照有关费用标准自行协商审查费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法定文书,格式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式二份,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审查备案资料包括项目有关前期批准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告知书、修改答复意见及审查合格书、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勘察设计合同等。

一般项目的审查备案按照属地化原则,报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大型项目和超限高层建筑项目,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报审、不便于在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符合备案要求的,准予备案并核发施工图审查备案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退回,要求补充完善后重新报备。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报审、审查、修改答复及备案等活动,均通过“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

第五章审查质量管理

第二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三)是否满足有关建设标准要求,包括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等;

(四)勘察设计企业、执业注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盖章、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以上内容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施工图审查以施工图审查合同或协议签订时有效的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二十勘察、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第三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与本机构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大型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建立专家会审制度,同一专业组织两名以上审查人员共同审查,由技术负责人复核确认。其他一般性项目,专业审查人员审查后,由技术负责人复核确认。

第三十二条审查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在相关的审查意见表、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文件上亲笔签字,不得以打印姓名、打印电子签名、加盖私章或由他人代签等形式代替。

审查人员对审查意见表、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文件上的签字真实性负责。审查人员在上述资料中的签字应当一致。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审查人员及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做出审查结论判定:

(一)未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未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问题,编制内容齐全、编制深度满足要求、可以用于工程施工的,应当判定为合格;

(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一条及以上、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问题必须进行修改、编制内容存在缺项漏项、编制深度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该专业判定为不合格;

(三)项目一个及以上专业判定为不合格的,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整体审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审查结论判定后,应当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审查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公章。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二)审查合格但需修改补充反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表,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修改补充意见或修改承诺后,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再逐一核对,直接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三)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不得以审查意见表代替),并将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建设单位、说明不合格原因,要求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四)同一施工图设计文件连续三次审查均未通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建设单位,要求重新报审,审查费用重新计算。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或结论存在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审查意见表或审查意见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复查、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复查结论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

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复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单位先行支付,最终由复确定的责任单位承担;若复查后确认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或结论无误,则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且依据充分、修改内容涉及重大变更的,必须遵循先审查、后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或变更内容实施前,将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平面布置、建设规模和内容、主要使用功能、工程建设标准(含强制性建设标准)、抗震设防类别,建筑面积、高度、外观效果、主要构造措施做法,结构体系及柱网尺寸、基础或结构选型、结构受力或抗震构件,水、暖、电系统形式及主要设备选型等的变更和调整,以及因设计调整变更引起的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重大变更涉及工程项目前期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审批内容的(如立项、规划、人防、初步设计等),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重新报审;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审批通过后,施工图审查机构方可开展施工图审查。其他一般性变更修改(如钢筋代换等)按照工程变更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进行施工图变更审查。

施工图重大变更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及时报送审查备案。

第三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到施工图重大变更审查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派人赴施工现场验证。工程未实际开工的、或工程已开工但变更部分还未实施且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方可受理变更审查申请。

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并在合格书上注明有关修改变更事项,不得调整或替换原审查合格书。修改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审查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审查工作制度,明确审查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并做好工程项目纸质资料存档工作(纸质资料包括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审查意见表、修改答复意见或修改承诺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重大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查意见等资料,资料保存年限至少五年)。

第三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并作退件处理:

(一)勘察文件土工试验资料非原件、未加盖计量认证章及签字不全的;勘察文件编制与土工试验不是同一家单位时无试验委托协议或合同的;

(二)勘察、设计人员不满足相关规定的,签字盖章不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加盖出图章、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章,执业注册人员未加盖执业注册专用章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执行政府部门项目前期批准文件有关要求、或与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出入较大的,或存在漏项、缺项等情况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明显不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的;

(五)建设单位提出重大变更依据不全的;

(六)勘察、设计单位在限制承揽业务行政处罚期内的;

(七)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计上报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上报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勘察、设计单位涉嫌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等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业务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签字、盖章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审查过程中工程项目因违反强条过多、答复不及时等而随意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套图出图的;

(四)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答复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五)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审查、修改答复及备案时限管理

第四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审查时间台账管理制度,提高审查效率。审查时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一审时限有延误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市(州)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答复时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审完成、审查不合格或审查合格但需修改补充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书面说明并经其同意,修改答复时限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无正当理由且超过30个工作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终止审查,按审查不合格作退件处理。

第四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备案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自动废止。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记入单位及个人诚信信息记录。

第四十七条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施工图审查机构上报的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表后,应当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查核实,并定期公布通报施工图审查情况。

第四十八条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检查。一般每年度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抽查检查不少于两次。

第四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机构条件、审查行为管理和审查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和审查行为管理的考核,采用现场检查方式并结合日常审查备案、审查数据记录等进行。

施工图审查质量考核,采用随机抽取检查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场即时一次性报送相关资料、考核组集中进行检查的方式并综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进行。

第五十条被考核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积极配合考核工作,按照规定提供考核期内的工作总结、审查项目汇总表、抽检项目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审查意见及有关资料,并且确保文件资料真实有效。

第五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考核事项按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考核评价标准(试行)》执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诚信信息记录。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超越审查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审查人员,审查人员欠缺超过一年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盖章、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

(七)经审查通过、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严重质量或安全隐患的;

(八)承揽并审查与本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不合格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揽审查业务;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

考核基本合格和限期整改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对象,对其加强随机抽查检查。

第五十四条审查人员未经审查即出具审查意见、或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取消审查人员资格,终身不得担任审查人员;已实行执业注册资格的专业的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审查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审查人员资格,移出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

第八章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7年     1月     10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202219日。

附: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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