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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州2017年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第二次综合性执法检查案例通报
2017-09-01 17:01  

关于全州2017年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第二次综合性执法检查案例通报

各市、县、行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格尔木、德令哈工业园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企业:

按照《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青建工〔2017〕152号)要求,在各地自查基础上,7月31日至8月4日,我局组成检查组对全州各市、县、行委在建工程进行了第二次综合性执法检查。检查组随机抽查11个在建工程项目,此次检查对存在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通知单》10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1份、《建设工程执法建议书》5份。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都兰县汽车站及附属设施项目,建设单位为都兰县交通局,勘察单位为青海华鑫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为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为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不到位。2、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人证不符。3、应急预案未进行报审审批且编制内容可操作性、针对性不强。4、外脚手架施工方案未报审审批,编制内容与现场实际搭设不符(方案编制为双排、现场为单排架)。5、文明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临时用电专项方案未报审审批。6、基坑开挖安全专项方案未报审审批。7、钢管构配件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三宝产品质量合格证未提供。8、安全文明施工费台账未做。9、模板支撑安全专项方案未提供。10、各安全技术交底未提供。11、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提供。12、安全资料编制、归档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规范要求。1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提供不全且所提供的证件均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件。14、施工现场“5个百分百”落实不到位,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59)要求。15、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要求。16、施工现场局部模板支撑存在高支模,未编制高支模安全专项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17、模板支撑部分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设置不全,立杆支撑个别采用搭接且二层支模架立杆设置在挑檐边不符合规范要求;支模架均使用套管(严禁使用)。18、现场临时用电敷设混乱,一级、二级、三级箱标识不清,不符合《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要求。19、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20、施工现场东侧围挡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21、现场无重大危险源公示牌。22、现场消防灭火器均已失效。

处理情况: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通知单》1份;对都兰县建设局下发《建设工程执法建议书》1份。

  案例二:都兰县香加乡行政村新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一号办公楼项目,建设单位为都兰县香加乡人民政府,勘察单位为青海华鑫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为天津市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青海恒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等现场未提供,且未在现场履职,涉嫌挂靠。2、施工资料整理混乱,未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进行整理。3、监理总监未在现场履职尽责。4、未提供同条件试块抗压报告。5、检测报告收集不及时,植筋拉拔检测报告未提供。6、构造柱未植筋便开始准备支模浇筑,绑扎搭接长度不够且钢筋混用规格型号等均不一样。7、卫生间未做混凝土止水带,均用砖砌筑。8、监理单位未提供平行验收记录、监理日志记录填写不及时,停留于7月25日。9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不到位。10、应急预案未进行报审审批,外脚手架、临时用电、土方开挖编制内容可操作性、针对性不强。11、钢管构配件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未提供。12、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被交底人签字不全。13、安全资料编制、归档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要求。14、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提供不全且所提供的证件均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件。15、施工现场“5个百分百”落实不到位,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59)规范要求。16、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要求。17、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18、专用开关箱设置不规范(无漏电保护)。19、塔吊力矩限位失效、起升滑轮处防脱槽装置未设置、使用登记信息不完善、安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主体不符合要求。20、塔机司机操作证真实性有待验证。

处理情况: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通知单》1份;对都兰县建设局下发《建设工程执法建议书》1份。

案例三:乌兰县茶卡景区旅游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游客集散中心及附属设备用房,建设单位为乌兰县旅游局,勘察单位为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设计单位为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未提供项目经理带班记录,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有关要求。2、监理总监未在现场履职尽责。3、未提供平行验收记录,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有关要求。4、现场未建立标养室,致使砼试块养护温度达不到规范要求,在相应部位留置同条件试块,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要求。5、直螺纹套筒连接钢筋接头用断钢机切割,致使切头斜面减少丝牙,降低抗拉力,不符合《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有关要求。6、基础柱箍筋水平段弯折长度不足,弯折角度不够。7、原材检测报告收集不及时,目前垫层及独立基础已浇筑,未提供商砼质量合格书。8现场“5个百分百”落实不到位。9、木工棚、钢筋棚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操作规程挂置不到位,圆盘锯无防护罩,各钢筋加工机械均无接地。10、模板支撑、脚手架、土方开挖、临时用电等编制内容可操作性、针对性不强,且报审审批签字盖章不齐全。11、应急预案未进行实际演练。12、钢管、扣件、可调托撑、合格证及复试报告均未提供。13、安全资料编制、归档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要求。14、基坑周边建筑材料堆放较近,不符合规范要求。15、塔吊专用开关箱设置不规范(漏保选型不符,无重复接地),基础围栏防护设置不符合要求,标准节螺栓部分松动,制动器防护罩未安装,红色障碍灯部分缺失,司机室无消防灭火器,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未报审审批,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群塔作业方案未提供。

处理情况: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通知单》1份。

  案例四:乌兰县人民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乌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勘察单位为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设计单位为中外建华城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青海青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人员均不在现场履职,未提供项目管理人员花名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等现场未提供,涉嫌挂靠。2、专项方案无编制依据、针对性不强,模板工程专项方案无计算书,脚手架专项方案编制与现场实际不符。3、未提供项目经理带班记录,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有关要求。4、施工资料整理混乱,未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进行整理。5、监理单位总监及监理工程师均不在现场履职。6、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审批不规范,内容同工程实际不符,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7、监理月报填写上报不及时。8、监理例会召开不及时,未提供6月份以后相关记录,监理日志及施工日志完全雷同,旁站记录未填写旁站时间。9、未提供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10、现场未建立标养室或标养箱,致使砼试块养护温度达不到规范要求,在相应部位未留置同条件试块,进场商砼未做坍落度检测,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要求。 11、检查11.70m至15.60m框架柱筋箍筋水平段弯折长度不足,弯折角度不够。12、直螺纹套筒连接钢筋接头用断钢机切割,致使切头斜面,减少丝牙,降低抗拉力,不符合《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有关要求。13、未提供房心回填土分层密实度检测合格报告。14、一层框架柱部分烂根。15三级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编制内容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16、施工现场存在深基坑(7.1米),未组织专家论证。17、临时用电方案编制无机具使用计划表、计算书,编制依据使用规范已废止,不符合《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要求。18、高压线安全防护方案未进行审批。19、现场悬挑式卸料平台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20、钢管、扣件、可调托撑、安全带合格证及复试报告均未提供。21、安全文明施工费台账编制无相关支付凭证。22、安全资料编制、归档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要求。23、施工现场“5个百分百”落实不到位,主干道路未做硬化处理,无冲洗设施。24、木工棚、钢筋棚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操作规程挂置不到位,圆盘锯无防护罩,各钢筋加工机械均无接地。25、外脚手架首层硬防护未做,钢管自由端、连墙件设置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要求且安全网挂置不到位,外脚手架堆放材料。26、安全通道未搭设,楼梯临边防护未做,大于1500mm洞口未做覆盖硬防护处理,护栏设置不到位。27、支模架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设置不到位,部分立杆搭设在挑檐边,部分存在悬空状态且支模架与外脚手架部分连接。28、塔吊专用开关箱设置不规范(无漏电保护,电缆未接地),塔吊基础围栏防护设置不规范,标准节部分螺栓无防松装置,吊钩防脱钩装置失效,制动器防护罩未安装,力矩限位失效,零位、失压、断、错相保护均失效,急停开关、电压表失效,司机室无消防灭火器,塔吊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未报审审批,塔吊检查、运行记录不完善。

处理情况: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通知单》1份;对乌兰县建设和交通局下发《建设工程执法建议书》1份。

案例五:天峻县草原新居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为天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单位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设计单位为西宁城市建设设计院,施工单位为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汉中市监理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标养室温度达不到规范要求,同条件试块未留置在相应部位、未提供龄期温度纪录,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要求。2、直螺纹套筒连接钢接头不符合要求3、砼抗压、砂石、水泥配合比、植筋拉拔实验检测报告收集及实验不及时4、部分框架柱箍筋弯折长度不足。5、技术交底资料交底不规范。6、监理单位通知单未闭合。7、塔吊专用开关箱未设置、基础防护围挡设置不规范、标准节及十字梁处螺栓部分松动、红色障碍灯司机室消防灭火器均未设置,小车限位失效、回转限位未接线。8、1号2号塔机检测报告未提供、使用登记信息缺失,塔机司机操作证部分为假证,安拆专项方案混乱与现场不符,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协议、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均未提供。9、4号、5号楼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要求。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置不符合《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要求。11、安全通道、楼梯边防护未做。12、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无计算书及荷载标识牌。13、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14、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15、部分专项方案报审审批签字盖章不到位。16、文明施工费台账无相关凭证。17、扣件、钢管、“三宝”合格证、复试报告未提供。18、现场“5个百分百”落实不到位

处理情况: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通知单》1份。

案例六:大柴旦宾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青海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为青海力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北京赛博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青海博道公路桥梁总承包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青海恒瑞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施工单位未认真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59)有关要求,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没有分区布置,现场未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2、施工临时用电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有关要求.3、塔吊检测不合格(严禁使用)4、施工现场无标准养护室,砼试块未按要求留置。5、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未到岗履责。6、现场材料堆放混乱。7、钢管、构配件合格证复试报告未提供。8、现场安全资料不齐全且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审批。9、现场无监理资料。10、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报审审批。11、地梁处钢筋使用套筒连接。

处理情况: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通知单》1份

案例七:冷湖行委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冷湖行委经发局,勘察单位为青海智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青海省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人员配置不符,且无变更,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无专职安全员。2、施工日志填写不规范。3、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及监理日志等无针对性,旁站记录未提供。4、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5、“三宝”产品质量合格证未提供。6、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不符,无操作性。7、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30)有关要求,纵横向扫地杆、水平杆设置不到位,连墙件设置数量不够,且未进行有效拉结。8、作业层脚手板未设置,安全平网未设置。9、一、二级配电箱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要求。10、临边洞口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规范要求。11、钢管、构配件合格证及复试报告未提供。12、施工现场无标样室,砼试块未按要求留置。13、后浇带留置不规范。14、框架柱钢筋位移尺寸较大,梁负弯矩筋无间距,梁柱砼接茬留置不规范。15现场材料堆放混乱。16、施工单位未认真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59施工区域、办公区域未分区布置,且现场未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17、现场仍有使用套管现象(严禁使用);

处理情况: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通知单》1份;对冷湖建设和交通局下发《建设工程执法建议书》1份。

案例八:茫崖行委公安局家属楼,建设单位为茫崖行委公安局,设计单位为青海华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为信息产业部岩土工程勘察院,施工单位为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人员配置不符,且无变更手续。2、项目经理未在场履职,施工现场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提供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合同。3、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均未在场履职,总监签字存在代签现象。现场人员配备不符合《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4、脚手架连墙件设置不规范,安全立网、平网挂置不到位,作业层脚手架防护不到位。5、同条件试块未按要求留置在相应位置。6、检测复试报告结果没有监理方签字确认记录。7、无混凝土坍落度记录。8、现场搅拌机棚无计量设备。9、三级安全教育记录表签字不齐全。10、“三宝”复试报告、钢管、构配件合格证、复试报告未提供。11、现场临电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要求。12、现场未落实“5个百分百”。

处理情况: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通知单》1份。

案例九:茫崖行委游泳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茫崖行委社会发展局,勘察单位为信息产业部岩土工程勘察院,设计单位为北京中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省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现场人员配备不符合《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2、项目经理未在场履职,施工现场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提供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合同。3、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均未在场履职,总监签字存在代签现象。4、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施情况不符,无操作性,各专项方案审批签字不齐全。5、脚手架连墙件设置不规范,安全立网、平网挂置不到位,作业层脚手架防护不到位,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要求。6、同条件试块未按要求留置在相应位置。7、检测复试报告结果没有监理方签字确认记录。8、无混凝土坍落度记录。9、三级安全教育记录表签字不齐全(为同一人签字)。10、“三宝”复试报告未提供,钢管、构配件合格证、复试报告未提供。11、施工单位未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59)要求,办公区与施工区未分区布置,现场未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12、模板支撑架纵横向扫地杆,水平杆设置不到位且存在钢管套管连续连接支撑现象。13、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要求。14、现场“5个百分百”落实不到位。15、高支模专项方案未论证。16、塔吊检验报告未提供、无维保记录、塔机资料不齐全、检查发现开口销未按说明书要求打开、小车滑轮破损、上升限位未安装、幅度限位未接线、回转限位未安装、力矩限制器未安装、重量限制器未接线。

处理情况: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通知单》1份。

案例十:茫崖泉源宾馆,建设单位为徐大霞,勘察单位为陕西省建科岩土工程公司,设计单位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施工单位为青海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现场人员配备不符合《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2、项目经理未在场履职,施工现场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提供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合同。3、项目总监未在场履职,总监签字存在代签现象。4、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施情况不符,无操作性。5、脚手架连墙件设置数量不够,安全立网、平网挂置不到位,作业层脚手架防护不到位,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要求。6、同条件试块未按要求留置在相应位置。7、检测复试报告结果没有监理方签字确认记录。8、无混凝土坍落度检测记录。9、模板支撑架纵横向扫地杆,水平杆设置不到位。10、“三宝”复试报告、钢管、构配件合格证、复试报告未提供。11、施工单位未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59)要求。12、现场临电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要求。13、现场未落实“5个百分百”。14、经现场检测,该龙门架物料提升机安全限位装置未安装,无司机室。

处理情况: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通知单》1份。

案例十一:格尔木市国网青海海西供电公司生产倒班用房A栋楼,建设单位为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西供电公司 ,勘察单位为青海省地矿建筑勘察设计院,设计单位为青海省地矿建筑勘察设计院,施工单位为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为甘肃衡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施工单位未认真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59)有关要求,施工区域办公区域没有分区布置。2、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要求。3、现场材料堆放混乱。4、钢管、构配件合格证复试报告未提供。5、现场试块未按要求留置在相应位置。6、临边防护不到位。7、三级安全教育记录表签字为代签。8、砌体拉结筋设置不到位。9、施工现场未按要求配备相关规范图集及相应检测工具。10、外脚手架剪刀撑、连墙件设置不到位且作业层硬防护未搭设。11、悬挑式物料平台设置不规范。12、三楼卫生间板厚超出+8-5毫米要求。13、砼实验报告一二层资料未提供。14、现场使用套管。15、塔吊标准节螺栓松动,部分销轴制动装置安装不符合要求或未安装,辅助限位损坏、回转限位未安装、钢丝绳有复接且司机室无灭火器、无力矩特性曲线图、绝缘地板破损。16、项目部人员与投标文件人员配置不符且无变更手续。17、监理总监未到场履责且监理员无证上岗。18、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处理情况: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停工通知单》1份;对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建设工程执法建议书》1份。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认真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同时针对违法违规事实,从严进行处罚,整改情况和处罚情况于9月1日前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要引以为戒,切实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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