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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4-27 16:02  

青建工〔2017〕152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5日    

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使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强化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完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为重点开展全方位多层次不间断的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强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对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记录,在厅门户网站、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3.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责任。施工现场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全员质量责任清单,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施工现场人员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4.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两书一牌”覆盖率达到100%。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信息档案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保存。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溯、追究力度,对重大违法行为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1.提升建筑设计水平。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探索具有青海地域特色的建筑设计风格,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激励机制,引导激发优秀设计创作和建筑设计人才队伍建设。    

2.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全过程质量监管和评价体系,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管控机制。利用数字化手段推行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管,将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贯穿到日常质量监督管理中,促进企业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单位要以施工现场为中心,按照“质量标准样板化、图纸交底可视化、操作过程精细化”的要求,积极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防范住宅质量通病,加强常见问题治理,提升住宅品质。实施样板引路,召开省、市、县不同层面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现场观摩会,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促进创建工作落后地区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并推广应用简洁、适用、易执行的岗位标准化手册,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              

3.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落实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5〕89号),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2017年起,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2018年起,施工企业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施工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企业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学习探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通过培训、学习等方法,做好人才、技术、管理储备,为后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做好准备。    

(三)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1.推进信息化技术应用。制定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在我省推广与应用的相关计划和措施,加快推进BIM技术在规划、方案、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开展BIM技术培训和BIM技术应用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具有示范性的管理模式和应用技术成果,并进行推广。推进勘察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审查和存档工作。应用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模式,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监控管理,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开展质量安全监控。2017年,在西宁市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开展试点,2018年在全省推广使用。    

2.推广工程建设新技术。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广“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应用。组织开展全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省级施工工法申报评选工作,进一步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快建筑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以技术进步支撑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不断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和施工安全水平。    

3.提升抗震设防设计水平。加强城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逐步推进减隔震技术应用,尤其对于不能适应新时期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改造工程,优先使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和施工。继续严把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关,杜绝出现体型奇特、不利于抗震的建筑设计。

(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政府监管。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控制中的作用。制定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的试点方案,在海西州格尔木市和海北州门源县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的试点工作,条件成熟后,在全省全面推开。发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对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规范作用,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人员、设备、管理等动态核查。组织编制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要点、施工质量安全控制导则和检测要点等技术指导文件,强化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控。对新建建筑随意变更供热计量设施、燃气管网等房屋附属设施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发挥省建筑市场诚信平台作用,推进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出台《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制定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试点方案,推行工程质量保险。    

2.加强监督检查。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加强源头管控,严肃查处不履行建设程序和违法发包、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实情况督查,重点检查“两书一牌”设置情况、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工程质量行为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组织开展春季复工、汛期安全、冬季施工等重点时段专项检查;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新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减隔震工程。

3.加强队伍建设。分期分批开展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监督人员素质。加强监督机构人员考核管理,促进监督机构人员建设。将监督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质量安全工作考核内容,切实保障监督人员配置和经费。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5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提升行动,2017年5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监管处。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4月—2019年12月)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工业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抽测的基础上,每季度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企业在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中开展自查自纠、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建立相应台帐,督促整改落实,并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半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提升行动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地开展提升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做好迎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年一次的全国督查。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0年1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建议,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3年行动顺利进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领导小组。    

 长:姚宽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熊士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尚少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员:建筑业监管处、城市建设处、勘察设计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抗震办、稽查办、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建筑业建管处,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具体工作和协调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法,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提升行动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将工作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强化层级监督。各县(市、区、行委)、工业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此次提升行动的责任部门,要深入企业、深入项目,采取拉网式检查方式,对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各地提升行动的领导和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提升行动的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的宣传,营造有利于提升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曝光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省建筑业协会、监理协会、勘察设计协会等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加大培训力度,推广先进典型。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厅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推进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及工作建议等内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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