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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4-27 15:58  

青建工〔2017160

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城管局、房产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相关企业: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1781)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427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 年4 月27     印发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夏季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根据省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开展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此次检查以“零泄漏、零火灾、零爆炸、零死亡、零事故”为目标,通过“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行业重监管、政府抓督查”的方式,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火灾隐患,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切实做到检查不走过场、整改不留后患、制度健全到位、工作注重实效,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确保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总工程师任组长,厅机关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建管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三、工作任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突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城市综合体、建筑施工、燃气、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采取有效措施,集中进行检查、督查。    

(一)建筑施工方面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在建工地夏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坚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一是检查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配置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灭火器、消防栓、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临时疏散通道等是否配备到位。二是检查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活动板房等临建设施是否使用阻燃材料进行搭设,对使用可燃材料进行搭设的,一律进行拆除,不得使用。三是检查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情况。特别要加强对电器线路的安全检查和电器设备的维护、检修,防止因电器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四是检查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材料存放和使用情况。特别是氧气、乙炔等易爆化工产品的存放和使用要有专人管理。五是检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材料堆放情况以及安全网、外脚手架、脚手板的防火性能,禁止在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中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外墙改造材料。    

(二)城镇燃气方面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场站内部安全管理与巡查,重点抓好隐患整治和用户消防安全用气指导和宣传工作,推进消防安全入户检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督导各地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治理。重点摸排城区敷设燃气管线不符合标准要求、场站建(构)筑物不符合规划安全间距、燃气场站安全投入不足、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不按规定进行燃气加臭处理、场站电气设备未按防爆要求设置、工艺区未设置除静电装置、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残液和报废钢瓶不按规范处置、消防灭火装备配置不达标、应急消防演练薄弱等安全风险。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督导各地住建部门建立燃气安全事故月报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以月报的形式如实记录并上报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及处罚情况。    

(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    

各市(州)供水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供水企业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供水设施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联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开展市政消火栓建设专项检查,摸清实有数、差额数和损坏数,建立完整的消火栓档案。要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企业逐步补齐市政消火栓建设“欠账”,做好市政消火栓的日常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修缮被损坏、圈占、埋压的市政消火栓。    

(四)城乡消防规划编制方面    

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消防部门开展消防规划编制情况自查,摸清编制情况,其中,城市、县城、重点镇应编制完成消防专项规划,其他乡镇应编制完成消防专篇。对消防规划到期的城镇及时进行修订。    

(五)物业管理方面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和信用评价工作,指导督促物业公司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对居民小区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对管理区域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共用消防设施以及供电供气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和电气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完整有效。同时要开展物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不断提高物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5月     30日前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检查标准,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措施和责任,精心组织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状况。    

(二)全面检查阶段(     11月     30日前     各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相关部门要按照检查通知精神,组织执法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对建筑施工、燃气、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领域进行深入细致检查,整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促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消防总队和省安监局对各市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考评阶段(     12月     10日前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相关部门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完善火灾防控工作长效管理机制,通报各单位工作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夏季消防检查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齐抓共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大督查力度,会同同级消防和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及时上报信息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于   5月     10日前   将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12月     10日前   报送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总结(每月24日前上报一次当月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情况)。    

联系人:赵利岭          话:09716146533    

电子邮箱:76595905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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