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为首页
  2. 加入收藏
  3. 网站地图
青海省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实施意见
2017-11-13 10:4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以下简称“城市双修”)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实施“城市双修”,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是城市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也是对国外城市发展经验的充分借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城市双修”是治理城市病、改善人居环境、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的有效手段。通过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有计划的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等,实现全省城市发展模式和治理方式的转型升级。可以有效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位、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建设。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实践“四个转变”新思路,围绕省委十三届党代会上提出的“向生态文明意识强、生态治理能力强、生态服务功能强、生态经济实力强的生态强省迈进”新方向与“一本蓝图绘到底”新要求,将“城市双修”作为推动城市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重点,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实现城市有机更新,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主要目标。“城市双修”工作要以治理“城市病”为主要目标,2017年西宁市、格尔木市已成功申报为国家试点城市,同时通过自愿申报、竞争评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工作积极性高的市县作为省级试点开展工作。各试点城市要制定完成“城市双修”实施方案、专项规划编制和生态环境与城市建设调查评估报告,完成重要地区城市设计,落实一批“城市双修”项目。加快修复城市的山体、水体和废弃地,加快修补城市功能、城市空间(含地下空间)和城市风貌,着力补齐城市短板、改善环境品质、塑造城市特色,努力打造充满活力、富有魅力、极具吸引力的现代绿色城市。在2018年底前完成西宁市、格尔木市国家级试点主要工作。2019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试点主要工作。力争到2020年,全省“城市双修”工作基本实现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城市病”得到有效治理的主要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积极开展调查评估。对城市的整体生态环境、城市建设和规划实施进行评估调查,重点对城市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开展摸底调查,确定生态问题突出,亟需修复的区域。梳理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城市风貌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城市修补重点。

(二)开展专项规划编制。主要针对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规划和调查评估的结果,编制城市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和城市修补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空间系统、城市绿地系统、水系统、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开展“城市双修”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系统谋划城市发展的立体蓝图。

(三)制定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各试点城市要制定“城市双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将“城市双修”工作细化为系统性强、操作性强和可考核的工程项目,建立“城市双修”项目清单,梳理重点项目安排,明确各项目位置、类型、规模、建设时序、投资规模、任务书和任务路线图,落实实施主体。同时,注重将“城市双修”与违法建设治理五年行动、海绵城市建设、综合管廊建设、公共服务提升等相结合,增强实施方案的综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开展城市生态修复。一是重点推进山边、水边、路边“三边”的生态修复。根据不同的区域地理条件,修复城市中山体周边、河湖等水系周边、主要干道沿线周边的自然环境。进行区域山体的环境恢复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江河流域的河道治理、两岸生态修复;主要交通廊道的沿路绿化、路边生态修复,老城区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等。二是积极推进工业废弃地的修复和再利用,恢复城市自然生态。包括工业废弃地的土壤改良、植被恢复,老工业厂区改造为公园、商业区,工业废弃地转化为绿化用地等。三是进一步推进完善城市绿地系统,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根据城市规模大小,考虑因地制宜的增加绿地或提升存量绿地的品质与功能,新建雨水花园、湿地公园等海绵绿地;对现有的老旧公园进行提质改造;加强对公共服务行业附属绿地建设等。

(五)积极开展城市修补。一是重点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居住服务、公共服务行业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实施老旧市政管网改造;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新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二是推进公共空间再梳理。开展违法建设治理,拆除存量违法建筑,严控新增违法建筑;拓展升级公园绿地、城市广场等;在尊重城市现有格局的基础上,保持现状肌理,不盲目拆除。三是大力改善交通出行状况。打通断头路,改造交通堵点;建设自行车绿道等慢行系统。四是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实施老旧城区(包括老旧居住区、老旧工业区等)的更新改造;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支持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发展绿色城区;实施早期地下人防工程更新改造;在保持城市宜居尺度的前提下,提倡建设小而精、小而特的城市,对城市路网及街道再梳理等。五是注重延续城市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活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遗存等保护,培育独特的城市文化标识。六是着力优化城市形象。做好广告牌匾、街道立面、城市色彩整治和城市夜景亮化等。

三、工作计划

(一)推进试点工作阶段。(2018年底前)2017年,在西宁作为第二批国家试点、格尔木作为第三批国家试点的基础上,将有条件、工作积极性高的市县作为第一批省内试点城市开展“城市双修”工作。2017年9月上旬,西宁市制定完成“城市双修”工作实施方案,10月底前,格尔木市制定完成“城市双修”工作实施方案,12月底前各省级试点市县制定完成“城市双修”工作实施方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8年底前,完成西宁市、格尔木市国家级试点主要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试点的申报评选工作。2019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试点主要工作,并将试点经验在全省范围逐步推广。

(二)巩固总结推广阶段。(2020年底前)2019年6月底前,各试点地区根据工作成果提交材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现场审阅材料等方式对“城市双修”工作的成效进行验收评价并形成验收报告。根据试点工作成果经验结合验收报告进行巩固、总结、改进,并推动全省各市、县“城市双修”工作有序开展。到2020年,全省各市、县“城市双修”工作初见成效,基本实现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系统服务与保障功能显著增强,构建起比较完善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管理的体制机制,“城市病”得到有效治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城市特色风貌初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城市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成立“城市双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市、县政府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将“城市双修”工作列入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议程,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主动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衔接,全力推进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市、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有关责任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逐项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节点目标,责任落实到人。

(二)创新理念技术。践行规划设计新理念新方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绿色城市、人文城市的建设理念,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结合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理念改进规划设计方法,增强对“城市双修”工作的指导性。先行先试“城市双修”的适宜技术,坚持问题导向,从城市发展阶段、经济条件出发,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适宜的技术手段开展“城市双修”。

(三)探索投入方式。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用足用好相关政策,多渠道增加对“城市双修”工程项目的投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推动将重要的“城市双修”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持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双修”项目,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同时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助推“城市双修”。鼓励“城市双修”项目打包,整合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围绕“四个转变”推动生态环境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红线管理,巩固提高生态修复和建设的成效。创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式,探索形成有利于“城市双修”的管理制度。研究城市公共空间拓展的激励机制,鼓励增加公共空间(含地下空间)。抓紧建立公共建筑拆除的评估和管理机制,防止城市大拆大建。完善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研究建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切实保护和增加绿色空间。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改造、运营和实施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尊重自然生态和城市发展规律,充分认识“城市双修”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研究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城市双修”工作。

(五)强化监督考核。各市州城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城市双修”工作的跟踪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维护生态资源所有者权益。按照《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相关内容建立完善的“城市双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考核《青海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中的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等指标,将“城市双修”工作的系统性、“城市病”的治理成效、基础设施改善程度、社区功能提升完善、环境景观修复效果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作为评价“城市双修”成效的基本标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领导干部业绩考核、选拔任用、离任审计相挂钩。

(六)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普及生态环保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城市双修”工作的认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及时取社会各界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认真取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利益,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群众在“城市双修”中受益。

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7www.mzd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海西州建设局 电话:0977-8202197
    技术维护:海西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技术中心 信箱:hxdzzw@haixi.gov.cn

    青公网安备 63280002000113号

    青海ICP备0500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