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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住建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2017-06-14 10: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海西州住建局党组会议(以下简称党组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党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州委关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把从严治党的各项规定落实到党组会议召开的全过程,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

第三条   要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二)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重大决定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报请州委、州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决定全州住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局班子建设、住建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研究决定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六)研究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人员调配事项;

(七)研究按有关规定应由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党组会议议题的提出

(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直接提出或党组各成员建议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

(二)党组会议的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

(三)会议议题确定后,原则上不临时追加内容,特殊情况报会议主持人决定。

(四)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以指定有关科室或单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讨论。重大议题的调查研究,党组有关成员要亲自参加。

(五)凡提交党组研究解决的重大专项问题,要专题调查写出报告,需要与有关部门商定的事项,应事先进行协商求得一致,如经过协商意见不能统一,也要如实向党组汇报。

第七条 对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以及相关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即时召开。

第九条   党组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的参加人员视情况决定。

第十条  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1名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根据有关事项涉及的范围,可安排相关科室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议题内容,必要时邀请州纪委领导参加。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的事项的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收集会议材料,原则上于会前半天送达各位出席、列席人员。

第十四条  党组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民主生活会。

第四章  会议决定与落实

第十五条  党组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现决策民主化。

第十六条党组会议研究问题应当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上级党组织或本局党组未改变决定前,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会议如对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有重大分歧,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复议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组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撤销或改变党组的决定,也必须经过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

第十八条党组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决定事项通知的制发:

(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后,由办公室拟制有关文件。

(二)以党组名义发文,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党组书记或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签发;

(三)会议决定事项需上报州委的,须经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审核,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条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无权擅自改变,要抓紧时间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落实,并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确保政令畅通。会议要求特事特办的,要按照州政府《相关工作事项特事特办暂行办法》和州委《关于保护和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意见》要求办理,勇于尝试新的改革措施和办法,大胆探索和实践,确保工作加快推进,提高决策事项落实效率。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工作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由具体负责的党组成员负责。根据会议决定事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最晚会后半个月内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党组成员,并将办理结果报送办公室,下次党组会议上由办公室主任通报。

第二十二条局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做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注明。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通知,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党组书记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党组成员签发。

第二十三条党组会议的有关文件应按文档管理规定,将审议材料、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以及形成的会议纪要、通知存档管理,必要时应将会议录音、有关影像资料一并归档,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应当公开的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均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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